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被执行人:吴某丙被执行人:吴某丁被执行人:吴某戊被执行人:吴某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