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翠玲与耿东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玲,耿东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田翠玲,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耿东海,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翠玲诉被告耿东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翠玲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