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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孟全喜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庄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全喜,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庄分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83��原告孟全喜,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负责人朱喜玲。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李强,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庄分社。负责人李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全喜诉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庄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全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全喜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