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国灯与张洪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灯,张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72-2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灯,市民。被执行人张洪学,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7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洪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营业部帐号为00×××62cny0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