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曹某,女,生于1988年11月5日。委托代理人:蔡彦林,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经宝鸡市情友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推荐。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23日。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曹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某负��。代理审判员  马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