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操卫国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卫国,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操卫国。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卫国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