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兴涛与柳德莲、单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兴涛,柳德莲,单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曹兴涛,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柳德莲,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单光丽,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40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