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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兴涛与柳德莲、单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兴涛,柳德莲,单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曹兴涛,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柳德莲,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单光丽,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40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