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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婷与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婷,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才,张秀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顺,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才。原审被告:陈伟才,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原审被告:张秀琴,户籍地址:安徽省天长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