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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琳与王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琳,王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江琳,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学文,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文银行存款24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