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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平邑华泰石村有限公司、郭增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54号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新3**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申请人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36398657,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经开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邑华泰石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临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