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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职员,住辽宁省辽阳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凌海新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