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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张春、殷千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张春,殷千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戴四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殷千里,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张春、殷千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殷千里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