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42号。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娟,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元,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娟,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元,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