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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石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石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1月7日领取结婚证,于1984年3月11日生长女石翠,1986年10月20日生次女石莉,××××年××月××日生三女石某乙。被告于2005年出外打工至今未归,后又组成家庭,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石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1月7日领取结婚证,于1984年3月11日生长女石翠,1986年10月20日生次女石莉,××××年××月××日生三女石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05年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2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均已成年,不存在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关于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问题,因原告并未主张且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理涉,如有财产纠纷,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坤人民陪审员 朱 瑾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