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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洋县农行与被执行人周志荣、周志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周志荣,周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代表人王炜,行长。被执行人周志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志学,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洋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志荣、周志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0000元及判决规定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