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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144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