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