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晓辉、王洪江与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树民、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辉,王洪江,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树民,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孙晓辉,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原告:王洪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被告: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民,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树民,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亚泰小区5号楼6单元611室。被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辉、王洪江诉被告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树民、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辉、王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孙晓辉、王洪江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