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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青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吕化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吕化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张海涛,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吕化君,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担。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潇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