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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声平与蒋胜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代声平。被执行人蒋胜春。申请执行人代声平与被执行人蒋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胜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代声平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胜春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声平借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170元。但被执行人蒋胜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胜春在银行汇票有存款27000元本院强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本案在诉讼中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蒋胜春与案外人黄定学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上述二套住房在银行各有约为150万元的抵押权,暂不宜处置。同时未能查找到被告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告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170元,现被执行人蒋胜春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声平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17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代声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东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