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03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钱学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15号(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该公司董事长。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888385.2元,并同意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代偿款3888385.2元。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4元,由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7339.2元,执行费为41473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因负债较多,已停止经营,本院已查明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名下共有四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02189050-1、02189050-2、02189096-1、02189096-2),五处房产(权证号:02014906、02028237、02014903、02028234、02028235),以上房产均已查封。经本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评估总价值为10450.03万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以评估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6月2日,上述财产以评估价流拍,2015年7月7日,上述财产以评估价的80%流拍,2015年8月26日,上述财产以评估价的64%流拍,流拍价总额为6688.02万元。本院向各债权人送达流拍通知书,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流拍价购买该标的物。各债权人可在收到本通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如逾期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发出变卖公告。因无债权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标的物,本院作出裁定,以第三次流拍价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变卖,现正处于变卖阶段。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及审理案件众多,总标的特别巨大,部分案件与盛友集团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有交叉。因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案件众多、标的巨大、财产处置期间较长,本案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公告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由于处置期间较长,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