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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2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个体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乐清市虹桥镇钱家垟村开设的小店内摆设麻将桌召集参赌人员,以“四川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取头新人民币1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主动退赃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曾某、李某、曹某、谭某、郑某、陈某乙、沈某、邹某、何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俩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雄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