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在云阳县高阳镇自家及小岭路“葛某某”茶馆销售地下“六合彩”,非法获利1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已将违法所得12000元上交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葛某某、张某乙、方某某、姚某甲、张某丙、姚某乙、张某丙、熊某甲、肖某某、邓某某、叶某某、熊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收缴(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童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