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雅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雅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156-3号原告: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吕凤琼,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亚,男,生于1956年4月14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自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亚,男,生于1956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雅忠,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雅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115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杨雅忠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7号商品房(房屋合同备案号为5604)予以查封。现原告以该栋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书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雅忠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7号商品房(房屋合同备案号为560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