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庄弘义与青岛文慧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弘义,青岛文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庄弘义。被告青岛文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西韩村。法定代表人林文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弘义与被执行人青岛文慧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