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鼎尔泰建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乐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鼎尔泰建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傅建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崇涛,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勇,住四川省岳池县。上诉人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铭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长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功铭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功铭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功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永峰陈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