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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剑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陈盾,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苗光辉,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5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苗光辉。被执行人刘剑春,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环城东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1********。被执行人吴建青,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繁新路**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1********。被执行人黄松兰,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桥上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被执行人陈盾,男,1964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被执行人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新桥高翔工业区大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德恩。被执行人苗光辉,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粗糠桥*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5********。被执行人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10楼150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小剑。被执行人刘小剑,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组团*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信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剑春、吴建青、黄松兰、陈盾、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苗光辉、上海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小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014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09日,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4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3491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