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罗李霞与袁睿,付代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霞,喻先云,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袁睿,付代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27号原告罗永霞,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喻先云,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0号天宇大厦10-14。法定代表人王仁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鲁能星城一街区18幢6-1。负责人颜家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睿,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付代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负责人毛松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李霞诉被告喻先云、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袁睿、付代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李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李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李霞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400元,多交纳的2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