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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叶云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叶云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代表人:张仕乾。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叶云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