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驰鸯与邱跃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驰鸯,邱跃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382号原告雷驰鸯,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跃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驰鸯与被告邱跃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驰鸯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驰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雷驰鸯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