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驰鸯与邱跃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驰鸯,邱跃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382号原告雷驰鸯,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跃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驰鸯与被告邱跃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驰鸯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驰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雷驰鸯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