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晓秋、霍永生与徐树常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秋。申请执行人霍永生。被执行人徐树常。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树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树常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