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百时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百时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55号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县。法定代表人张仁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立案,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湖南百时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发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百时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百时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冬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