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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富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XINWENZHUANG,郑敏艳,JIANWENZHUANG,LIRONGYE,庄福贵,庄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68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负责人吕建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增鸣,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富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庄福贵。被申请人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庄惟春。被申请人XINWENZHUANG(中文译名:庄新文),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郑敏艳,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JIANWENZHUANG(中文译名:庄建文),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马里兰州。被申请人LIRONGYE(中文译名:叶丽容),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马里兰州。被申请人庄福贵,男,汉族,1950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庄惟春,男,汉族,1945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州富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XINWENZHUANG、郑敏艳、JIANWENZHUANG、LIRONGYE、庄福贵、庄惟春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富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XINWENZHUANG、郑敏艳、JIANWENZHUANG、LIRONGYE、庄福贵、庄惟春价值人民币106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愿以其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资产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第、第第一款、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富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XINWENZHUANG、郑敏艳、JIANWENZHUANG、LIRONGYE、庄福贵、庄惟春价值人民币1069万元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INWENZHUANG、郑敏艳的财产价值至人民币45449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杨贵先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健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