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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友清申请邓绍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友清,邓绍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邓友清,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邓绍义,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邓绍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邓绍义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绍义在银行的存款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