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友清申请邓绍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友清,邓绍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邓友清,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邓绍义,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邓绍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邓绍义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绍义在银行的存款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