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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喜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喜悦,江苏省电力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4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喜悦(曾用名喜遥遥),女,1991年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葛荣,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燕,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尹积军,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广,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电力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蒋宁华,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员。上诉人喜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喜悦的委托代理人杨燕、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广、蒋宁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喜悦系2014届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生,喜悦母亲系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14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2014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通知其公司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直属单位将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发布招聘公告。其后,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布了《江苏省电力公司2014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该公告写明招聘流程为:网上在线投递简历-简历筛选-考试-录用。公告第四项应聘须知第(五)项写明:简历初选通过的,采用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有关笔、面试测评事宜。简历初选未通过的,不另行通知。公告第六项应聘条件第(一)项写明:应聘的国内院校毕业生必须是列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工作部门批准的公办院校本科第一批次及第二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013年11月3日,喜悦通过国家电网人力资源招聘平台投递简历,报考了江苏省、北京市、河南省等五家电力公司,其中第一志愿为江苏省电力公司(意向:1、南通供电公司;2、海门市供电公司),喜悦未通过简历筛选,江苏省电力公司未对其进行通知。2014年2月28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2014年第二批招聘高校毕业生考试相关安排的公告,其后,河南省、河北省、重庆市等地的电力公司发布公告招聘高校毕业生。另查明,2013年10月14日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2014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中填报应聘单位一栏中写明应聘志愿提交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需更改的,可在“个人中心”的“我的工作申请”栏目提交撤销应聘单位的申请。喜悦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国家电网发布第二批招录公告后,打电话给第二批招考的河南、河北等地的电力公司,均答复其符合报考条件,但其信息已列入江苏省电力公司数据库,其可在撤销对江苏电力公司的报名后,继续报考其他单位,但其考虑往年江苏省电力公司对职工子女第二批的招考会照常执行,所以没有申请撤销。江苏省电力公司认为其从未屏蔽喜悦的个人报名信息,其可以自主撤销报名申请,报考其它单位。再查明,《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附则第三十二条内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办法中并无招聘公司内部职工子女的规定。江苏省电力公司2014年也未发布第二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公告。喜悦认为,江苏省电力公司在其报名成功后,未告知其不符合报考条件,也未删除其报考信息,导致其无法报考第二批次的河南省、河北省、重庆市等电力公司,同时,2014年4月25日,江苏省电力公司取消了第二批的招生计划,导致其丧失了就业机会,遂诉至法院要求江苏省电力公司:一、赔偿喜悦各项损失156379元,其中含转专业费用35000元、工资利益损失10637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费用5000元;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向喜悦公开赔礼道歉;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本案中,喜悦报考了江苏省电力公司,从江苏省电力公司的招考要求来看,其招聘的对象为是公办院校本科第一批次及第二批次招录的应届毕业生,而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为独立学院,喜悦系本科第三批次招录的毕业生,其虽网上报名,并投递了简历,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江苏省电力公司在招聘公告中已明确简历初选未通过的,不另行通知。综上,江苏省电力公司在喜悦不符合报名条件,未通过简历初选的情况下,未另行通知并无不当。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喜悦主张江苏省电力公司未清除其报名信息,导致其报名资格被系统屏蔽,不能报考第二批次的其它电力公司,对此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江苏省电力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且从《国家电网公司2014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的内容及喜悦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来看,喜悦可以通过撤销对江苏省电力公司的报名,来报考其它单位,其出于对江苏省电力公司二次招聘的预期判断未予撤销,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自行承担。至于喜悦提出江苏省电力公司在其符合《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中内部职工子女的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5日内部通知取消对农电公司工作人员的招录计划,侵犯其就业权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无关于招录内部职工子女的规定;其次,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业务情况及用人需求等,自主制定招录计划,江苏省电力公司未进行第二批次人员的招录,是其行使用人自主权的行为;再次,江苏省农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并非同一主体,其招聘人员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亦无关联。由此,喜悦的主张亦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作为大学毕业生,喜悦可根据招聘单位公示的招考要求,自主选择就业的方向和岗位,江苏省电力公司并非其唯一的就业途径。喜悦主张江苏省电力公司侵犯其就业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各项损失也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喜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喜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在喜悦不符合报名条件,未通过简历初选的情况下,未另行通知并无不当”的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发布的2014年校园招聘公告中关于“简历初选通过的,采用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有关笔、面试测评事宜。简历出现未通过的,不另行通知”的内容明显存在不当,侵犯了喜悦的就业权。被上诉人并未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接受考试通知的截止日期,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在考试日期前的任何时间都有可能会接收到参加考试的通知信息,基于这种情况,上诉人未能在其他省份发布的第二批招聘公告报名截止日前进行报考,导致了上诉人对上述其他省份就业权利的丧失;2、原审判决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无关于招录内部职工子女的规定”认定错误。首先,上诉人早在2014年6月16日就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将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招录内部职工子女的相关内容的文件。其次,《暂行办法》是上诉人在互联网百度及其他门户网站查询获得的,并不存在私自篡改网页的行为,证据的获取形式合法,证据内容真实。再次,被上诉人如发现互联网媒体上出现同其发文内容存在不实的地方,应第一时间向网络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发表相关的声明。但被上诉人并没有采取相关的行动,表明被上诉人对于互联网媒体上的该信息内容是认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答辩称,1、在上诉人不符合报名条件,未通过简历初选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另行通知并无不当。在招聘前制定并发布招聘条件和程序是招聘自主权的体现,考虑到投递的简历人员较多,需对简历进行筛选,对于筛选不通过的不另行通知,是社会上各家单位招聘所采取的惯用做法,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2、被上诉人没有侵犯上诉人报考其他省电力公司的机会,上诉人错误地认为由于被上诉人未明确考试通知的接收截止日期,同时又怠于通知上诉人,使上诉人丧失了报考其他省电力公司的机会。事实上,由于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的招考条件,其在填报志愿时就应当知道不可能接到考试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在招聘考试中明确考试分两批进行,第一批考试时间为2013年12月上旬,实际的考试时间是2013年12月7日,因此,即便上诉人填报志愿时存在过失,其最迟也应该在2013年12月份知道其不可能接到被上诉人的通知,况且在2014年2月份其他省份陆续发布第二批的招聘公告时,上诉人更没有理由期待接到被上诉人的考试通知。退一步讲,上诉人在报考江苏省电力公司后,可以主动联系确认考试信息,而不是××目等待;3、《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招录内部子女的规定,上诉人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证据,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喜悦提交(2015)通南证民内字第4707号公证书,以证明被上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后面有招聘职工子女的内容,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相吻合。经质证,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认为,从形式看,该公证书的内容并非通过连续截屏获取,对其内容真实性有异议。从内容看,其中第一份、第二份是从百度文库下载,第三份从豆丁网下载,百度文库下载的第一份文件只有前23条,内容不完整,说明网上上传的文件有很大的随意性。从第二份、第三份文档所添加的文字来看,该部分文字字体、格式与正文不一致,且内容中存在诸如农电局这样过时的称谓,语句也不通顺。文档上传人并非上诉人,也非上诉人的授权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提交从单位档案室调取的2009年存档的《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以证明原始文件中并没有上诉人提交证据中附着的相关内容。经质证,上诉人喜悦认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以上事实,有《国家电网公司2014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2014年第二批招聘高校毕业生考试相关安排的公告》、《江苏省电力公司2014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2015)宁石证经内字第298号公证书、(2015)宁石证经内字第299号公证书、(2015)通南证民内字第4707号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构成侵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上诉人喜悦主张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在《江苏省电力公司2014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规定“简历初选未通过、不另行通知”,亦未规定接受考试通知截止时间,对其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招聘,发布招聘公告时有权规定招聘流程,对未通过初选的不另行通知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故上诉人喜悦主张简历初选未通过不通知报名人的招聘流程构成侵权,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虽然江苏省电力公司没有规定考生接受考试通知的截止时间,但国家电网公司招聘公告中明确第一批考试时间为2013年12月上旬,2014年2月28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第二批招聘信息,截至2013年12月上旬,上诉人喜悦没有收到考试通知,应当知晓其没有通过初选,其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撤销对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的报名,来报考第二批其他招录单位,其主张因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没有规定考生接受考试通知的截止时间,而影响报考第二批其他电力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关于上诉人主张《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附则有招聘公司内部职工子女的内容,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喜悦提交的含有招聘公司内部职工子女内容的《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于互联网,附加部分的字体、行文风格与主文完全不同,且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提交的保存于单位档案室的《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则无相关内容,故原审法院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招聘公司内部职工子女的内容,有事实依据。因上诉人喜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对其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相应损失,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喜悦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喜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