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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叠彩区隆旺汽配商行与全州县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叠彩区隆旺汽配商行,全州县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叠彩区隆旺汽配商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72号新世纪汽配城5栋9号。经营者陆斯琴,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谭睿,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州县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南路(天湖电站生活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叠彩区隆旺汽配商行诉被告全州县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叠彩区隆旺汽配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