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国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北路。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健(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一般代理),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豪,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原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7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