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吉付与朱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付,朱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王吉付被执行人朱小军本院受理的王吉付与朱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朱小军应按调解书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吉付租金4666元,押金5000元,共计96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小军已主动执行案款966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不再追偿。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