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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永斌与杨运才,徐晓霞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斌,重庆春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运才,徐晓霞,王春,程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37号申请人李永斌,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春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王春。被申请人杨运才,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徐晓霞,女,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王春,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程世珍,女,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李永斌与被申请人重庆春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运才、徐晓霞、王春、程世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永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春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运才、徐晓霞、王春、程世珍名下银行存款336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春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运才、徐晓霞、王春、程世珍所有的银行存款336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中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