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廖晓云与金国胜、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晓云,金国胜,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廖晓云,男,196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安秀云(系原告妻子)。被告金国胜,男,约45岁。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68037-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晓云诉被告金国胜、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晓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晓云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5元,邮政快递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5.5元由原告廖晓云负担。审 判 长 余婉林审 判 员 邱翠竹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