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生奇与北京雷蒙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奇,北京雷蒙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103号原告李生奇,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北京雷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鹿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奇与被告北京雷蒙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蒙服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雷蒙服装公司下落不明,法院穷尽送达手段后,原告李生奇拒绝公告送达。因李生奇的拒绝公告送达行为导致法院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李生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毛希彤人民陪审员 刘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