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邓绍年与黄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绍金,黄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75-1号申请执行人邓绍金,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福军,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福军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福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福军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