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小祥与夏志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祥,夏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40-1号原告彭小祥。被告夏志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夏志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志东自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彭小祥与被执行人夏志东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夏志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作价5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彭小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夏志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作价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彭小祥抵偿借款。二,申请执行人彭小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双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