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江先诉饶光雪、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193-3号原告周江先,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顺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光雪,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组织机构代码:20189647-2。法定代表人:蒲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江先诉被告饶光雪、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饶光雪是朋友关系,2014年4月,被告饶光雪到我家说“最近我公司承建的湄潭县县城应急供水工程B标段急需用钱”,饶光雪以公司名义与我商量借款一事,说公司需要捌拾万元投入该工程。经协商后,我同意借款,于是我于2014年3月24日将捌拾万元钱借给了该公司,公司打了一张借条并盖了公司章,饶光雪也在上面签字给我,同时注明该款用于“湄潭县县城应急供水工程B标段”,可是该款借出后,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饶光雪返还借款本金捌拾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饶光雪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故本院认为,被告饶光雪、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周江先之间的借贷涉嫌犯罪,该案已不属民事诉讼的范畴,应驳回原告周江先的起诉,将该案移送渠县公安局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江先的起诉,将该案移送渠县公安局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共计16,8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周江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人民陪审员 杨廷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