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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鲁莲虹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31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9月24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冷水滩区阿里山假日酒店开了206房与其朋友钱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打牌,后唐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少量的麻古和冰毒,并与其朋友钱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房间里吸食了唐某某提供的麻古和冰毒。次日9时许,公安民警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唐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开房登记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唐 花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鲁莲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