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育亮、王俊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纳明,该社职员。被告杨育亮,汉族,农民。被告王俊毅,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育亮、王俊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俊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王俊毅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王俊毅起诉。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