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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敏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静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凤,刘静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858号申请人:刘敏凤,女。被执行人:刘静宜,女。刘敏凤申请执行刘静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敏凤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