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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3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1,王X2,王X3,王X5,王X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1992号申请人王X1,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2(王X1之妹),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3(曾用名王X4,王X1之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5(王X1之妹),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6(王X1之弟),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2015年10月9日,申请人王X1、王X2、王X3、王X5、王X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5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王X7名下在海淀区某楼(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房屋归王X6(身份证号:×××)所有。2016年12月31日前,王X6给付王X1、王X2、王X5、王X3每人各20万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1、王X2、王X3、王X5、王X6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5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1、王X2、王X3、王X5、王X6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5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