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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唐建香与广州市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建香,广州市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建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工业区自编1路2号10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兆楠。再审申请人唐建香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艺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艺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建香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830元/月,另外,我是在2013年春节放假后第一天即2月17日上班被艺鹏公司拒之门外的;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支持我要求对工伤复发委托鉴定的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唐建香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艺鹏公司与唐建香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唐建香的月平均工资及委托工伤鉴定的问题。经已查明,唐建香受伤后在艺鹏公司工作至2010年11月底,随后一直处于请假状态,其提交的请假单注明的请假日期截止至2013年2月8日,此后并无请假记录。唐建香长期未回艺鹏公司上班,艺鹏公司已安排了其他人员代替唐建香的职位,唐建香于2012年4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亦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艺鹏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唐建香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唐建香在仲裁及诉讼中要求恢复原来劳动关系,但同时在庭审时确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只为做旧伤复发与伤残等级等鉴定,故一、二审法院认为唐建香可就旧伤复发鉴定等请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有鉴定结论后再主张有关工伤待遇,而唐建香于本案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艺鹏公司支付旧伤复发鉴定、工伤认定与伤残等级评定及有关费用与待遇缺乏法律依据并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至于唐建香申请再审称其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830元的问题,一、二审判决已经予以支持,故本院不再作审查。至于工伤鉴定问题,一、二审判决已经指明救济途径,本院不作复述。综上,唐建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建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