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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明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魏双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明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双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明立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双存。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双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6601.02元(其中本金26306.43元,执行费294.5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焱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伊力哈木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